在华的外国人,有些加入了中国国籍,或者和中国公民结婚,对这些人和他们子女的民族成份问题,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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