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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1.新时期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2.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

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新时期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支持他们开展有益的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当前,我们要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他包括保护人们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两个方面。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决不允许以宗教名义制造纠纷,要坚决打击以宗教幌子进行非法活动的不法分子,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宗教信仰自由不适于共产党员,党员信仰宗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
    第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是更好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教职人员履行教务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二是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负起管理和监督这一责任,制止和打击一切利用宗教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宗教事务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他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必将长期存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就宗教组织、宗教界和宗教徒的活动而提出的,广大宗教徒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政治基础。这种是适应不是要求他们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要克服某些消极因素,发挥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谢振兴    [页首
 

我国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根据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原则,结合我国国情而制订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在我国,民族不论大小,不论社会性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切权利上都是完全平等的,在承担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不允许民族有任何特权,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中国各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在其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内部事务。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优化国民经济基本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对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是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需要,是巩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大力培养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机关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
    五、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政治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受党和国家的保护和尊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提倡和鼓励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的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
    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党和国家一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张任何人不得干涉每个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要相互尊重和相互照顾。《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等有关法律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都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关于少数民族丧葬方面的规定:回、维吾尔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土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应受到尊重,慎重对待。 (罗俏 整理)            [页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每个公民有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同一宗教有信仰这个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现在信教或过去信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妨碍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
    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各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国家政权与宗教相分离,宗教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国家政权不能用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种宗教。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制、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和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仰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报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间的团结。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治、自养、自传是我国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各宗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同外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决反对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                      (民族 宗教科)                                                           [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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